首页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八、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八、 八、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