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六、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六、 六、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 (二)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三)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四) 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五) 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 (六) 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 (七) 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九)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