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十一、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十一、 十一、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情况的请示; (二)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 (三) 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 (四) 国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认购股份情况及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 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六)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七)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八)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发生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九)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