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1、
1、 建立政府投资调节机制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级政府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完全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投资;对于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承担必要的投资。政府投资的主要来源是预算内投资、政府性建设基金、政府财政债券等。“十五”期间,要完善政府基金制,通过实施费改税,确立政府基金的稳定性。要避免在交通运输紧张状况有所缓解的情况下,削弱政府基金;费税改革后,要保证用于交通设施建设和养护的资金,并应有稳定的增长。要继续扩大“以工代赈”方式,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发行必要的财政债券,用于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交通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调控作用,各类政府基金要纳入各级政府计划管理,按照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进行必要的调节,组织好建设项目的实施。中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交通设施建设,对于具有竞争力的建设项目,政府不再投资或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