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 (2)

(2) 坚持国家主导和社会办学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坚持国家主导的原则。同时,接受教育也是使社会个人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个人有责任担负一定比例的培养成本。要合理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与个人收益性的程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证全体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的职能和义务,政府要全力负责,确保财政投入,实现义务教育普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个人收益性增大,要采取国家、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方式,以加快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