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3至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