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