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