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