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