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