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