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