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转让和处置过程中,按规定须办理产权登记的金融机构未出示产权登记证(表)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其转让申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