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