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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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