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包括下列各类企业:
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
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