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金融企业应当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