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