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