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