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