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