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检查。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