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