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