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