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