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的林地。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设立的文件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