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的林地。 第十条 鼓励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设立国有林场。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分立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林业技能、工勤技能等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因地制宜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综合管理类、森林资源类和森林经营类等档案材料,确保国有林场档案真实、完整、规范、安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