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