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