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