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除外。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按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