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