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