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