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