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