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