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