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