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六章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科技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