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3. 第六章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科技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