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处分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