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