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