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