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