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