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