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