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