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